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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 2024- 02- 01 14: 39浏览次数: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草原防火命令》《成都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政府将根据气候变化和森林草原防火形势,适时延长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

西岭镇、花水湾镇、出阝江镇、鹤鸣镇、悦来镇、新场镇、晋原街道、青霞街道、大熊猫国家公园大邑管护总站、大邑县国有林场辖区内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均为中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火险较高区域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在林区开展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培训,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方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配备必要扑火器材;施工作业时,要落实现场安全员制度。

(四)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火源保管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和游客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森林草原防火“微网实格”治理,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夯实“微网实格”治理体系,明确森林草原防火网格的责任人及职责任务,加强“林边村、林缘户、林中人”排查管控,领导干部带头分片包干靠前指导,坚决执行林长制,严格强化巡山护林员制度。要以森林草原防火专属网格为基础工作单位,制定森林火情火灾处置机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火灾预防措施。要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涉林镇(街道)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水池。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镇(街道)、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涉林镇(街道)、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涉林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9或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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